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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毕凤妹、项银广等与许大年、张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凤妹,项银广,许大年,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毕凤妹,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项银广,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许大年,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张金美,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项银广、毕凤妹与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