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毕凤妹、项银广等与许大年、张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凤妹,项银广,许大年,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毕凤妹,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项银广,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许大年,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张金美,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项银广、毕凤妹与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许大年、张金美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