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74号原告:申某某,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申桥村委。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隐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