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双贵、西喜英等与杨双月、石改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双月,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改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双贵,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金山村金山堡屯。委托代理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喜英,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金山村金山堡屯。委托代理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双月、石改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2010年3月11日,立字人杨殿伦、杨双月、杨双贵、杨小龙(系杨双贵、杨双月之弟)房产兑换文书:“村西双月、小龙所建住宅之地基属哥仨所有,因双月、小龙建房将次子双贵地基占有,经兄弟三人协商小龙将自己以老宅西边四间,双月东头四间及配房兑换给双贵所有(注:将来如果双贵变卖房产东头四间,双月有优先权,不许卖给他人),小龙所建房屋归小龙所有,小龙东边归双月所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如今杨双贵要卖房,按约定应卖给杨双月,庭审时杨双月称已卖与他人,是否属实,杨双月是否违约?一审判决书所述争议房产一会是坐落在村西,一会是坐落在村东相互矛盾,究竟坐落在哪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