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杰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11-1号原告:赵杰,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赵杰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