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1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范德平,郑庆祝,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旭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申请执行人:范德平被执行人:郑庆祝被执行人: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2584-6。法定代表人:邹方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旭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9281930-7。法定代表人:陶余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庆华、范德平与被执行人郑庆祝、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旭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庆祝、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旭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庆祝、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旭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