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琴八村民小组与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二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琴八村民小组。代表人方礼生,该组组长。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何耀师,该组组长。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黄铭新,该组组长。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许文艺,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琴八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土地现被执行人种植有甘蔗,所种植的甘蔗尚未达到收获期,执行条件尚未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执行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昭铭审判员 林加殷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