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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承奎与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林承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成奎、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成奎的委托代理人晏宗武,上诉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六安新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认定涉案房屋面积323.79平方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