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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潭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陈建武,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潭克元,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武诉被告潭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武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武承担。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