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翁耀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翁耀定,陈爱玉,潘洵辉,翁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耀来。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玉。被执行人:翁耀定。被执行人:陈爱玉。被执行人:潘洵辉。被执行人:翁俏燕。申请执行人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翁耀定、陈爱玉、潘洵辉、翁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698745元及利息,其他被执行人对上述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等。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处置完毕,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