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德钦、余银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0号被执行人何德钦,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余银辉,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德钦、余银辉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德钦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余银辉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被执行人何德钦、余银辉应继续缴交罚金人民币4369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德钦、余银辉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何德钦、余银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何德钦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