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道华与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华,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47号原告:陈道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华诉被告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道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