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喜诗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喜诗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恒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670号之一原告天津喜诗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恒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7758.22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