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5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海林,四川省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7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