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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5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海林,四川省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7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