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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丽山、蔡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丽山,蔡四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系该社职员,住该社宿舍。委托代理人柯荆伟,男,系该社职员,住该社宿舍。被告冯丽山,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蔡四海,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丽山、蔡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