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元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元秋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洁,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元秋。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元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以现在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