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246号原告: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4日,因离婚系被告过错导致,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20日给付原告2000元。离婚后,自2012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均按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原告2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原告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于男方有外遇,女方遭受严重打击,经双方协商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个女孩,杨璐,今年26周岁,生活已自立,无须抚养。二、男女双方生活期间共同拥有楼房两处,一处坐落于岫玉国宝小区1号楼2单元401号,面积88.77平方米;另一处位于南门派出所楼1单元603号,面积52.94平方米。经协商,双方离婚后两处楼房都归女方。三、有汽车一辆(别克凯越)归女儿所有。四、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20日向女方缴纳2000元。五、无存款;无外债。六、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原告认为,原、被告离婚系被告过错导致,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20日给付原告2000元。离婚后,自2012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均按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原告2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原告2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签订该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也未违反公序良俗,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2015年4月20日始每月20日给付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2015年4月20日始每月20日给付原告徐某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仁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