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利星与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星,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22号原告:郑利星。委托代理人:张玉海。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中。委托代理人:沈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星为与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利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利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利星撤回对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郑利星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