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会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会委员会,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与烟风路交叉口东北。。法定代表人王兴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民,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法定代表人张彧,系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樊智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工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法定代表人冯祥森,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红,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梨园矿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会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会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金根周审判员 李喜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杭红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