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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少卫与陈建坤、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卫,陈建坤,张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少卫,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坤,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凤,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卫与被告陈建坤、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卫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原告王少卫负担。审 判 长  宁宝坤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人民陪审员  谢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