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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卓仲贤与谢勇、杨成、张吉树、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仲贤,谢勇,杨成,张吉树,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卓仲贤,男。被告谢勇,男。被告杨成,男。被告张吉树,女。被告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卓仲贤诉被告谢勇、杨成、张吉树、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卓仲贤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勇、杨成、张吉树、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仲贤撤回对被告谢勇、杨成、张吉树、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卓仲贤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