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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博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75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福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张掖工商局)。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南城巷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兴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铁钢,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多国。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沅博公司因诉张掖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沅博公司以其不是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与孙玉忠之间的购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沅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