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永祥等人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261号上诉人王永祥,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张心泉,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周洪祥,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张忠明,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人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因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上诉称: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行为,而不是单独一个公告行为,因此本案被告并不是发布公告的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主体、实施主体都是政府看,本案诉讼的以公告形式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都应当是雅安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而不是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请求:1.撤销(2015)雅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2.指令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因此,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现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胜山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