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昌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8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尤湖街道双湖西路一碗水前街14号1-3,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1-8。法定代表人郑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昌奎,女,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昌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