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嵇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