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与被告谢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谢小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鹏。被告谢小勇,住丰宁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与被告谢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