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能钦与林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能钦,林柳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郑能钦,男,193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柳新,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能钦与被告林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能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能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元,由原告郑能钦负担。审 判 长 陈 春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人民陪审员 林祥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