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易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光福诉被告李友才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福,李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孙光福,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邓朝银(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才,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受理原告孙光福诉被告李友才保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借款人赵新星、赵登贵的借款行为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孙光福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回给原告孙光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