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农与李绍清、李华旺、福建启源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谢农,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绍清,男,1963年10月12日,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华旺,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启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华旺。谢农与李绍清、李华旺、福建启源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旺、李绍清、福建启源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以及车辆,但由于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均已经抵押银行,抵押金额高于现有房产价值,无益拍卖,查封车辆暂无处找寻,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