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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民委员会与王朋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民委员会,王朋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进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云宝,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基,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朋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柞村镇南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伟娜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