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月朵与被告王昌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王××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10号原告范××。委托代理人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