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文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伟。委托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文伟,经商。委托代理人:楼剑波。委托代理人:卢柯承。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文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