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鞍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60号原告鞍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洲。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孙彦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项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