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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82号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崔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瑞山,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租金给付完毕,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迁安市新发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