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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刘青龙、曾德琼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刘青龙、曾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刘青龙、曾德琼。陈刚与刘青龙、曾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由刘青龙、曾德琼共同偿还原告陈刚借款480000元及逾期利息4435.2元,受理费减半收取4322元,财产保全费2968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彬审判员 杨必武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玄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