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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国清与如皋市神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许国清。委托代理人毕丽华。被告如皋市神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村16组28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清与被告如皋市神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清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许国清承担。审 判 长  李会利人民审判员  周丹丹人民陪审员  周 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