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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邱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惠臣,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惠臣,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户分离)。被执行人邱惠,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户分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惠臣、邱惠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惠臣、邱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惠臣、邱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惠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