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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静,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李某与吴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6日生子吴某甲,现由双方轮流照顾。二、夫妻感情状况:二人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婚后因缺乏感情基础,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平时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8月,李某从家中搬出,二人分居生活至今。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离婚。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情况:1、李某、吴某与周某于2009年9月1日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xxx公寓5栋1310房(产权登记为李某、吴某共有,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建筑面积88.97平方米,总价为312500元(其中含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万元),首付款62500元,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0000元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2009年9月1日,李某、吴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办理了上述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250000元,贷款期间为240个月,从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截至2015年2月2日,尚欠贷款本金183333.12元。李某与吴某对该房屋(含室内装修、家具、电器)估价为470000元;2、吴某名下车辆有:牌号为湘A×××××马自达牌CAxxx小型轿车,李某名下车辆有:牌号为湘A×××××福克斯牌CAXXX小型轿车。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3、债权债务:夫妻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除购房所产生的银行按揭贷款外,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吴某欠李某父亲4万元未还,未提交相应借据。吴某对该欠款已偿还李某父亲,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李某与吴某婚后缺乏思想感情交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两人分居数月,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现李某提出离婚,吴某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与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婚生子吴某甲,现由李某与吴某轮流抚养,但日常生活主要由李某照顾,考虑到吴某目前无固定工作,为利于小孩的××成长,婚生子由李某抚养为宜。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按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三、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李某与吴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xxx公寓5栋1310房屋,考虑到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孩子,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室内财产归李某所有。按李某与吴某均认可的该房屋(含室内装修、家具、电器)现值470000元计算,确定李某补偿吴某房屋折价款235000元。购买该房所欠的银行贷款本金183333.12元(截至2015年2月2日止)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吴某各承担50%为91666.56元。为有利于按期偿还贷款,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吴某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房屋按揭贷款本金91666.56元交付李某,抵减李某应付给吴某的房屋补偿款后,李某还应支付吴某143333.44元(235000-91666.56)。四、关于其他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主张其与吴某对李某父亲的欠款4万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李某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子吴某甲由李某抚养,吴某自2015年3月27日起每月负担吴某甲的生活费1000元,吴某甲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由李某和吴某各负担一半,直至吴某甲18周岁;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xxx公寓5栋1310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及室内家具、电器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吴某房屋折价款235000元,因购买此房所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83333.12元及利息由李某承担,吴某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房屋按揭贷款本金91666.56元交付李某,抵减李某应付给吴某的房屋补偿款后,李某还应支付吴某143333.44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吴某名下的牌号为湘A×××××马自达牌CAxxx小型轿车归吴某所有;五、李某名下的牌号为湘A×××××福克斯牌CAXXX小型轿车归李某所有;六、各人衣物、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李某、吴某各负担1000元。上诉人吴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无固定工作为由就将其婚生子吴某甲判由被上诉人抚养错误:1、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的真实情况。首先,上诉人不是没有稳定的工作,上诉人是一名国家认证的工程师,其资格已在一审开庭时得到法院和双方的认可;其次,上诉人只是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上班,一是因为与被上诉人争夺抚养权弄得心力交瘁,二是因为上诉人是工程师,一个项目做完后会等下一个项目开始,正巧碰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导致没有继续项目;再次,婚后一直都是上诉人的工作收入维持家庭,被上诉人无任何经济来源;最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完毕后就开始工作,且收入很高。2、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其子吴某甲的意见。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意见”,虽吴某甲未满十周岁,但吴某甲显然有自己的意见,其愿意和上诉人一起生活,此判决给吴某甲带来了严重的心理阴影。3、吴某甲一直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唯一做的就是如何打扮自己,根本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4、吴某甲从出生到上学都是由上诉人的父母照看,吴某甲与其祖父母的感情很深,两位老人特别疼爱孙子,身体比较××,家庭条件很好,完全愿意照看孩子,一审中也提供了证据证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先暂且不说抚养子女的条件不同,何况上诉人条件完全优于被上诉人,即使相同,结合实际情况,也应由上诉人抚养。5、一审期间,上诉人始终都强烈要求抚养吴某甲,甚至可以不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抚养费,而被上诉人在调解过程中多次提出只要上诉人支付的金钱达到其要求就可以放弃吴浩然的抚养权,由此看出,被上诉人仅把吴浩然的抚养权作为要求上诉人支付更多金钱的筹码,而不是真心想抚养。二、原审法院将其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判给被上诉人完全不符合事实及法律:1、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月供都是上诉人还的,被上诉人无任何收入;2、退一步说,即使该房屋判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补偿损失,但被上诉人没有稳定收入,还房贷、抚养吴某甲、支付补偿款,被上诉人根本无法做到所有。综上所述,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改判吴某甲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免付抚养费;2、请求撤销原审第三项判决,改判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补偿款;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认定婚生子吴某甲由李某抚养是正确的。小孩这么多年的一直由李某陪伴在身边,日常生活是由李某照顾,家住长沙的外公外婆辅助照顾,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能更好的挖掘孩子的各种学习兴趣爱好与专长,良好的教育能给予孩子一个××的生活环境。在经济上也能满足小孩的生活与支出,李某更有利于小孩的抚养。吴某不适合抚养小孩,其所提供的依据诸多与事实不符,纯属捏造。吴某是个极其没有责任感,品性恶劣,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也没有固定的收入,经济条件不好,其所说的高级建筑工程师证,是花3000元造的假证。根据双方的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小孩归李某抚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原审法院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屋判给李某,在充抵孩子的抚养费及共同债务后由李某支付剩余部分补偿款给吴某的该项判决,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该项判决。1、从保护妇女及儿童角度考虑,房屋归李某所有,有利于以后孩子的××成长。2、从房屋出资比例及使用比例角度分析,该房屋系李某表哥以半赠与的方式低价转让给李某个人的。首付款由李某支付,房屋在过户到双方名下时,吴某把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用于自己买车使用,增加了双方的债务。吴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力都转移到自己老家的房屋及农家乐建设上,而家庭的开销由李某承担大部分。三、5万元经济适用房货补是跟随吴某个人的,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买房可再申请。二审期间吴某提交如下证据: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拟证明吴某有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小孩。李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该份证据在一审中就应该提交,且该合同是在4月份签订的为什么在一审中不提交。本院认证如下: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期间李某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抚养权以及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xxx公寓5栋1310号房屋的认定问题。(一)抚养权的认定。吴某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小孩吴某甲由吴某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婚生小孩吴某甲年纪尚小,虽然之前由吴某与李某轮流抚养,但日常生活主要由李某照顾,李某具备一定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同时,吴某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工作单位在北京,直接抚养吴某甲存在客观上的不便利,因此,从有利于吴某甲××成长的角度出发,吴某甲由李某直接抚养为宜。吴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且对吴某甲享有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由吴某和李某共同协商。(二)长沙市芙蓉区展览馆东路xxx公寓5栋1310号房屋在吴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考虑李某抚养小孩等因素,判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处理并无不当。吴某上诉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所有,并由其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