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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29-1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陈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审判员计小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灿、人民陪审员李帮兵组成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延长举证期限至2015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  小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海生(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