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仕明与李鑫、李兵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仕明,李鑫,李兵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叶仕明。委托代理人常建明(系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鑫。被告李兵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98号。负责人王京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波(系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仕明与被告李鑫、李兵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