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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振强与李群、毕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强,李群,毕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李振强。被告李群,成年。被告毕云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强诉被告李群、毕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振强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