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振强与李群、毕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强,李群,毕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李振强。被告李群,成年。被告毕云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强诉被告李群、毕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振强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