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盛信国与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421号原告盛信国。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原告盛信国与被告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信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信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盛信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