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i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观胜和福建南安市勋达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观胜,福建南安市勋达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中心区荣超滨海大厦b座410,组织机构代码57312847-4。法定代表人李观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观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市勋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9695-9。法定代表人黄黎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观胜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观胜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及龙华新区,均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福建南安市勋达石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其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约定上诉人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承租的房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观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