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王盼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王盼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希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娜,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义同,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盼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盼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天爵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