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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吉安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吉安县青原区盛世华庭5单元502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吉安县青原区盛世华庭5单元502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县白云路36号,电话1370796****法定代表:曾宪忠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吉安县青原区盛世华庭5单元502室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吉安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安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王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