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其选诉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选,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李其选,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水井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高文丽。原告李其选诉被告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珠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8日下午4时30分,原告李其选在被告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中,左手被机刀千斤压残,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五天,后回家休息治疗,半月后上班。在被告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打工,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只买了100元的人身伤害保险,受伤后也没有报劳动局进行工伤鉴定。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一分钱的补偿,出院后的所有医药费单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文丽拿到保险公司报账。2013年到2014年,原告多次要求赔偿,没有结果。2014年11月30日后,12月因工资低于自贡市劳动工资标准没有再去被告公司上班,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给公司垫资购材料款一千五百元整。在被告公司2008年到2010年平均工资600多元,从2010年9月到2014年11月30日,平均工资1500元左右。现诉讼来院,请求:保护打工者权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鉴定费85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车费50元;要高文丽民事伤害赔偿,因工致残赔偿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高文丽承担。经查明,被告已被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并自注销之日起其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其选对被告自贡市新天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珠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