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00529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委托代理人荣相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辉,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