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与王振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王振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天真,村支书。委托代理人李同升、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亭。原告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振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汶上集镇牛海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振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