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与牟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牟世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住址为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5537598-6。法定代表人冯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伯勇,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系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牟世华,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务农。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诉被告牟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承担。审判员 彭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有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