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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爱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程爱萍。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委托代理人师利娜。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均利广场金融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爱萍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