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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文龙、曾清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55号附2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力,云南杨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龙,男,43岁,住文山市。被告曾清泉,女,41岁,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龙、曾清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0.00元,减半收取4780.00元,由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国论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人民陪审员  沈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妙容 更多数据: